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与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02民初1947号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802MA6L68ML3X。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北郊原商干校老校区。
经营者:闫武兵,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5821。
住所地:云南省陆良县中枢街道康隆盛世10幢1号。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现住云南省澜沧县思茅至澜沧高速公路黑河停车区。
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与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受理后,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于2021年6月9日以被告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清偿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3.00元,减半收取401.50元,由原告普洱市思茅区渝璧扣件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汤燕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周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