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民特18号
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2173715821。
法定代表人:高旭灿,公司总经理。
住所: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庆,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生,住云南省陆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里,云南莱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陆劳人仲案字〔2021〕第4号劳动仲裁裁决书,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本案涉及的经济补偿远远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载明终局裁决,程序上限制了申请人的诉权。二、裁决第一项确认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7日终止。本案劳动关系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被申请人从事外墙抹灰,涉及工程于2020年3月初交工。三、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四、裁决由申请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支付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职权范围并非申请人能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撤销请求。事实和理由:一、裁决书事实认定无误,适用法律正确,也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定程序。二、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因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纠纷。***作为申请人、以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1年2月8日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作出陆劳人仲案字〔2021〕第4号裁决书: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7日起终止;二、由被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医疗费3457.19元;(二)停工留薪期工资36000元;(三)住院期间护理费6615元;(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18764元。三、由被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下列工伤保险待遇:(一)住院伙食补助费1543.5元;(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00元;(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588元:(四)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款项合计250267.69元,扣除已支付款额4000元,被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实际支付246267.69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完毕。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陆劳人仲案字〔2021〕第4号裁决书明确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之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故申请人认为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申请人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被申请人并未办理退休手续和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不符合《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继续依法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但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规定。故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陆良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应当撤销的情形,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云南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武    敬    涛
审判员 余瑾人民陪审员王小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山    子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