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9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1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华海路1号银河风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62536579H。
法定代表人:姜孔庆,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2018)鲁109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85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2018年11月10日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威海银河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均签收,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
2018年11月8日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在威海市商业银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零。2019年4月10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反馈结果和第一次一致。
2019年4月20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高令依法送达被执行人。
2018年4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经本院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鲁1091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