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5955号
原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沈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倩,女,该公司员工。
在审理原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卢赞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