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78641474F,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欣,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5012763H,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献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苏1324民初8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给付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224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由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负担154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0年6月30日、12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人行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20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车辆,2020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所有的泗洪县境内土地,经另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2日受理对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该破产清算申请正在审查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2020年7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3、2020年8月12日,本院至本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0年12月21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未履行,并已经进入破产审查程序,本案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秦雷
审判员  刘波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