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9758号
原告:无锡市中汇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新坝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无锡市梁溪区九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15号院1号楼。
原告无锡市中汇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中汇线缆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