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493号
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MA6NWT9G0A。
法定代表人:赵加雄。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委托代理人:乔洪兵、高瑞(实习),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FEB6P。
法定代表人:程本势。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全额退还原告云南捷辰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李新顺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