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2执173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
关于追缴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2民终10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欠款7363元,经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1日以(2020)粤03破申728号民事裁定受理了陈受荣对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年4月19日,本院依法向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上述案件受理费7363元。
本院认为,在本案执行立案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裁定受理了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宜再对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且本院已依法向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本案债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2执1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岑慧勤
审 判 员 聂庆光
审 判 员 梁新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海敏
书 记 员 张翠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