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0203民初1632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新区。
原告:***,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原告:王东,男,1986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
被告:柳州山水韵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阳和大道和源路8号恒大御景湾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0951163042.
法定代表人:沈治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该公司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少燕,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文紫伊,女1985年11月18日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
原告***、***、王东与被告柳州山水韵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韵和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岸线公司)、第三人文紫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王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水韵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第三人海岸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文紫伊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水韵和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大致320000元,具体以结算为准。
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通过文紫伊居间结识了被告,2018年3月28日***与海岸线公司签订了《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海岸线公司将其承揽的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全部转包给***,由***进行实际施工,海岸线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费用。《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的发包方为山水韵和公司。***与海岸线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后,***向文紫伊支付了居间费150000元。***组织对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施工,该工程于2019年2月1日完工并交付山水韵和公司使用,山水韵和公司支付给海岸线公司的工程前期进度款119万元给海岸线公司,剩余的工程款项大致320000元至今未支付。由于海岸线公司已资不抵债,处于严重的信用危机、经济危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山水韵和公司把剩余工程款约320000元直接支付给三原告。
被告山水韵和公司辩称,山水韵和公司认为三原告主体不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山水韵和公司和三原告没有合同关系,根据三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提供的与海岸线公司签订的合同仅有当事人***签名,王东、***无原告资格。其次,山水韵和公司与海岸线公司确实存在合同关系,合同金额为13664050元,由于海岸线公司资不抵债提前退场,合同没有履行完毕,实际上产值没有合同金额那么多。山水韵和公司已支付了进度款3126317.8元,该工程没有进行最终结算。经过山水韵和公司预估,仅剩50000元未支付到位。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由于该工程没有进行最终结算,尚不清楚还有多少余款山水韵和公司未支付给海岸线公司。如果山水韵和公司需要支付工程款也应支付海岸线公司而不是直接付给三原告。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海岸线公司述称,2021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海岸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根据目前清算情况,管理人尚未接管到海岸线公司的有关重要文书以及财务账册资料,暂无法全面核实具体情况。
第三人文紫伊未作陈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其他能否支持双方各自主张的证明目的的证据,本院结合案件情况予以参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3日,山水韵和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海岸线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包括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的施工图及相关的补充图、设计变更等所涵盖的园建施工内容,以及甲方指定的零星园建工程。承包方式:本工程在承包范围内以包工包料(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包工期、包验收、包税金等形式由乙方承包。承包包括: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的地面铺装、休闲平台、花池、亭、亲水栈桥、雕塑安装、喷泉等硬景的结构、装饰及水电工程,具体施工范围及内容以经甲方确认的施工图、相关补充图、设计变更及现场工程师的书面指令为准。合同总工期为360个日历天,首期及展示区域园建工期为120个日历天。首期外区域(二期)园建工期为240个日历天;合同暂定总价为13664050元。
2018年3月28日,海岸线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海岸线公司将前述工程委托给***负责组织施工,合同价款暂定13664050元;如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工程款而引起工程停工、工期延迟等,由甲方承担因此所产生的经济责任;超过日期将按月息1.2%计算计取利息,不足一个月按整月计算。第十四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发生违约都必须赔偿另一方;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工程款或保修期结束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竣工结束价款的情况视为违约。
2018年11月1日,海岸线公司与***签订《工程补充合作协议》约定恒大公司付到海岸线公司的工程进度款,三天内应付给施工队***银行账号里(扣除公司管理费外),***十天内如没收到工程款,海岸线公司按每次工程款的金额每月以3%的利息计算,一直到付款之日止...合同签订后,***组织施工队进行了施工,三原告陈述,海岸线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后,***已组织人员做了部分,之后不给做了,原告就退场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山水韵和公司支付3126317.8元,其中1371613元支付给海岸线公司,1754704.8元付给了农民工和材料商,海岸线公司仅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278000元。
2019年10月2日,***与王东、***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1、三方共同出资承揽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其中***出资500000元,王东出资350000元,***出资150000元,如后期资金不够,三方按比例再追加;2、***实际占股50%,王东实际占股35%,***实际占股10%,后期利润按实际占股分配;3、***为该项目实际管理人员,所有工程方面签字必须由***签字,王东、***只是负责对项目进行监督。
又,2018年3月28日,***与文紫伊签订《柳州恒大御景湾剩余区域园建工程施工居间协议》,文紫伊接受***委托,负责引荐***与海岸线公司洽谈海岸线公司已中标的柳州恒大御景湾园建工程项目。***陈述其向文紫伊支付居间费150000元。
另查明,2021年1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破申728号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受荣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三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山水韵和公司是否应向三原告支付工程款。
对于争议焦点1,本院认为,《工程项目责任考核协议》、《工程补充合作协议》虽系海岸线公司与***签订,但***亦提供了与王东、***签订《合作协议书》,三原告作为合伙人参与本案涉案工程的施工,***、王东、***共同作为原告参与诉讼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确认三原告主体适格。
对于争议焦点2,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依据此条款的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已经依据各合同相对方之间的合同完成了结算且均存在欠付款项,该条款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亦是以肯定各自之间的合同相对性为基础的、有条件的突破。而本案中,因海岸线公司已处于法院受理破产清算阶段,三原告并未与海岸线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结算,而发包人山水韵和公司与承包人海岸线公司亦未进行结算,在山水韵和公司是否尚欠海岸线公司工程款以及实际欠款数额均未明确的情况下,三原告即在本案中起诉山水韵和公司支付其工程款条件尚未成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三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 嵘
人民陪审员 蔡美珍
人民陪审员 欧 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