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514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6月11日出生,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袁东杰,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
一、基本情况
关于***申请执行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3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承揽报酬78648.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未付承揽报酬金额为基数,从2019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标准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111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财产调查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且本院通过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控制
本院通过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财产处置
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收悉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海岸线破管字第006-7号《联系函》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破申72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该破产管理人申请本院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其申报债权。本院已将相关事项告知申请执行人***。
(四)分配款项
本案未执行到任何财产。
另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能清偿全部债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
(二)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被执行人尚不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被执行人暂不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514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杨 松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国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