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大道46号综合楼4号铺面。
法定代表人姚志伟。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
本院在执行*****商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信息、金融理财等情况,于2021年7月29日轮候查封粤B×××××、粤B×××××、粤B×××××、粤B×××××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2390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林春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