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1执2773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
法定代表人:陈汉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敬明与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781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951元。因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
2、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相关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有陆地巡洋舰霸道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粤BS××××),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粤BW××××)、东风日产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粤B6××××)。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已分别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四会市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等多案查封;
4、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公司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保险收益等相关信息;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81执27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时,本案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威
审判员 谭阳威
审判员 李忠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