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78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六路十五峯花园(东门)二栋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5567707N。
代表人: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胜军,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少燕,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新兴社区新城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2MA5N27P141。
法定代表人:温趣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胜斌,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桂012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桂01民终400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2019)桂0122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案原告、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9月2日15时30分到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收到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深圳市海岸线景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答辩状并电话确认不出庭;被告广西******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朝阳和谭胜斌到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其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946元减半收取1247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73元(已在(2019)桂0122民初3636号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杰文
人民陪审员 张 荣
人民陪审员 陆宇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