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20315号
原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6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54419743Y。
法定代理人: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先进、田媛元,均系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东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金禺西街71号4栋5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952927XC。
法定代表人:宋志宙。
被告:宋志宙,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宋志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德道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宋志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5元,由原告广州视宇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赖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