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85420号
原告:上海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镇东路88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西工业园龙溪路8号。
第三人:浙江星卓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夹浦镇轻纺大厦4楼401室。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星卓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胜华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蒋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