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执80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三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镇锋,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69715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支付原告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61,985元及违约金;被告***支付原告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因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8,319.85元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于2021年6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扣划),冻结期限为1年。
于2021年8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微信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扣划),冻结期限为1年。
三、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司法短信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建军
审判员 姚 琦
审判员 谈卫峰
书记员 周 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