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胜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1516号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镇东路88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甘平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物资采购合同》第十四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由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深圳市龙华区是被告负责珠海市横琴新区光控华南区域总部项目综合机电专业分包工程项目的分支机构办公地点,属于与纠纷有实际联系地点,且双方形成有效的管辖约定,故本院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据以起诉的《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选择依法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起诉进行解决。被告主张本案系争项目由被告深圳分公司负责。经查,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大道XX号。故深圳市龙华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原、被告约定管辖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孙 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