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7923号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镇东路888号1幢2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余四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