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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警官职业学院与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0105民初1048号
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东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有云,职务:副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协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沃尔玛东侧泰华广场A-2-15-1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强,山西法荣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与被告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1300586.9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原告进行校园改造与被告签订25份《合同书》,25份合同总金额为7597132.0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进行了工程施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682000元工程款。随后,因原告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合并进行升***,2014年太原市政府委托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工程审计,并由太原市审计局牵头、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配合,对原告截止2014年6月形成的债务及部分“遗留问题”进行专项调查。2014年12月22日,太原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债务及部分“遗留问题”专项调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审数7597132.07元、支付数6682000元、评审数4631413.02元、己退回750000元、超支付1300586.98元。原告认为,原告己多支付被告工程款1300586.98元,被告理应退还。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且合同履行地也在原告处,应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于2012年5月陆续与原告签订了室内外装饰工程合同(合计25份,该25份合同按约定应签订3份,实际只签订了1份,我公司先盖章,交给原告,由原告保存,后来得知原告未经我公司同意,私自更改了合同付款方式,其他工程队均更改),工程总造价7597132.07元,由我公司全部垫支工程款,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原告签字并完全认可。原告于2012年底至今陆续付款6682000元,尚欠我公司915132.07元。二、2014年8月25日原告找到我公司告知要求退款3030000元,原因是工程款项未予审计支付,我公司当即予以反驳,原告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后找到太原市公安局经侦队威胁我公司退款,我公司迫于压力退款750000元,原告保证不再找我公司麻烦。三、我公司被逼无奈退了750000元。四、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原被告协商由被告为原告学院校区改造进行施工,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补签《标准装饰合同书》25份,原告为甲方(发包方),被告为乙方(承包方),合同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的主办公楼一至五层、主办公楼门厅、阶梯教室门厅、阶梯教室东楼、阶梯教室西楼、培训1、2、3号楼、警务训练馆、男浴区、女浴区、培训餐厅、服务中心的装修改造工程,承包方式为半包工包料。预计价款7597132.07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本工程由乙方垫资,工程完工后结清所有工程款,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无异议,即视为同意,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工程款。现原告提交的25份《标准装饰合同书》中,工程款支付方式的上述内容为被用笔划掉,手写“以审计结果为准,分期付款”),合同下方有被告的盖章及原告工程负责人***、***、***签字。被告陈述上述25份合同均是原告打印好的纸质版上盖章交回原告处,对于付款部分手写的部分不予认可。2012年年底,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6682000元,2014年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款750000元。
另查明,原告提交太原市审计局《关于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债务及部分“遗留部分”专项调查情况的报告》复印件,证明因原告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合并进行升***,2014年太原市政府委托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进行工程审计,并由太原市审计局牵头、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中心配合,对原告截止2014年6月形成的债务及部分“遗留问题”进行专项调查。2014年12月22日,太原市审计局下发《关于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债务及部分遗留问题专项调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山西深中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报审数7597132.07元、支付数6682000元、评审数4631413.02元、己退回750000元、超支付1300586.98元。被告对审计报告不予认可,表示其未参与审计。
本院确认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标准装饰合同书》25份、《关于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债务及部分“遗留部分”专项调查情况的报告》复印件等,另有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依约进行施工,双方签订了25份《标准装饰合同书》,原告已经陆续支付了工程款5932000元。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工程款支付方式是否应按改写的为准。因合同为打印版本,内容均是双方协商一致,对于付款方式一项手改为“以审计结果为准,分期付款”,明显系在合同上涂改内容。该涂改内容没有被告的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系原告单方面的涂改,故对于该涂改内容本院不予认可。故对于工程款支付方式双方约定了竣工验收后结清工程款。原告现以审计报告为凭要求被告退还超支付款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太原警官职业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符惠仙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