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1128号
申请人:苏州朝朝兴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淀山湖镇杨家角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268926L。
被申请人:江苏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黄海西路南侧富贵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55049678。
申请人苏州朝朝兴文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朝朝兴文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朝朝兴文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