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6256号
原告:***,女,汉族,19XX年XX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3100元(从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共计11个月,月平均工资2100元);2、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560元;3、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5762.5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920.83元);4、裁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8年3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绿化保洁,工资不低于2100元/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然而被告却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4月,因在被告处承受的劳动强度过大,致原告患腰间盘突出,原告住院治疗,同年5月原告出院返回被告处工作时,被告处负责人张某某已安排员工替代了原告,口头告知原告不要到被告处上班,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的、难以弥补的精神及名誉损失。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航天)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56年XX月XX日,2006年12月29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自称其于2018年3月就职于被告处担任绿化保洁,因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工资应另行提起追索劳务报酬之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华
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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