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7号
 
原告:***,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663191020U。
法定代表人:付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  妍
二O二一年 五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朱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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