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4632号
原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妍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3100元(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共计11个月,月平均工资2100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280元;3、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2083.3元;4、依法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2月至2019年11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入职被告处工作,工作内容为绿化修剪,工资不低于2100元/月,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工资。然而被告却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9年11月,被告处兴飞口头告知原告年龄太大,让其不要到被告处上班,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依法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航天)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53年9月27日,2013年9月27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自称其于2015年2月就职于被告处担任绿化修剪,因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认为被告拖欠其工资应另行提起追索劳务报酬之诉。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妍
 
 二0二0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南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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