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6民初7196号
 
原告:***,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力。
原告***诉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安航天基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23100元(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共计11个月,月平均工资21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4683.3元(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68.33元);4.判决被告为原告补缴2015年2月至2020年3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2月入职到被告处工作,工资不低于2100元/月。然而被告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0年3月,被告口头告知原告,因原告年龄太大,让原告不要到被告处上班,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告申请仲裁后,仲裁不予受理,遂原告诉至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之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应该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53年1月21日,2013年1月21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原告自称其于2015年入职于被告处担任浇水员,根据上述规定,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作出市劳人仲不字{2020}第HT06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并无不当。因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已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被告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万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贾  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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