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27607号
申请人:江苏锦**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所街乐基广场2幢8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引力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锦**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能公司)诉被申请人引力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视讯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锦**能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将引力视讯公司名下价值1348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称2021年5月,锦**能公司与引力视讯公司就兰州市1号线西关站地铁站台屏蔽门媒体系统(MPGDS)安装项目进行沟通,由于案涉项目施工工期紧张,为不影响施工进度,原被告双方在对施工内容及总价款达成口头一致后,随即于2021年5月14日安排锦**能公司人员进场施工,并于2021年6月1日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并交付使用,2021年6月,原被告双方沟通补签案涉工程施工合同事宜,并于2021年7月22日完成签订《兰州市1号线西关站地铁站台屏蔽门媒体系统(MPGDS)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简称《施工合同》)及其附件《报价单》,并于同一天签署了《工程结算单》,双方共同确认案涉工程于2021年6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交付使用并通过验收,同时对结算金额进行了确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工期自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合同总价闭口包干价款合计134800元。根据《施工合同》2.2及2.3约定:引力视讯公司应于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凭锦**能公司开具的等额发票支付项目进度款:合同项下质保金为合同金额的3%,质保期12个月,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届满支付给锦**能公司。根据《施工合同》第十二条第4款约定“甲方(引力视讯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每延误1天,应按应付未付款的1%计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案涉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后,锦**能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引力视讯公司开具合同款等额发票并送达引力视讯公司,经锦**能公司多次催促,截止本案起诉之日,引力视讯公司仍未向锦**能公司支付任何合同款项。引力视讯公司拒不支付合同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锦**能公司有*****能公司主张合同进度款及质保金,并要求引力视讯公司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标准支付违约金。综上,引力视讯公司行为已严重侵害锦**能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锦**能公司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锦**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引力视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48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井 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