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802民初3693号
原告: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上西街道办事处吴家濠村一组7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永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育才路聚福苑6-2-2。
经营者:**,女,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升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绵谷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庞中华,执行董事。
被告:***,男,生于1968年10月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永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升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永达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元市万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永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蒲云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