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中核混凝公司与中如建工,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陕01民初1975号
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公司)因与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二建公司)、中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核公司委托代理人董伟、胡瑜芝,被告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及韶关二建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柴伦继,被告中如公司委托代理人冒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货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韶关二建公司、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应否向中核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中如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3、韶关二建公司、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承担货款的数额如何认定、中核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 针对上述第1个焦点,中核公司与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之间就商品混凝土的供应签订了供需合同、补充协议等一系列文件,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核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应按约支付货款。供需合同约定了工程正常施工情况下的货款支付方式,但又同时约定“工程非因中核公司原因中途停工,导致韶关二建公司停止使用中核公司的混凝土时,韶关二建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亦有相同约定,现涉案项目现已停工数月,按照约定,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应在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现以付款条件不成就为由提起抗辩,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定涉案货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 针对上述第2个焦点,涉案混凝土供需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结算清单均系中核公司与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之间所签订,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应认定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系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中如公司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依法不应承担合同责任。虽然中如公司曾向中核公司支付3666226元货款,但从2018年5月29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书中的表述看,中如公司的付款行为系代付,现无证据证明中如公司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中核公司仅凭中如公司代为支付部分款项为由,要求中如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第3个焦点,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中核公司向涉案两项目共计供应混凝土价值26989194元(其中“韶雨·地铁城”项目15839738.50元,“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项目11149455.50元),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中如公司共向中核公司付款5230614元,至今仍欠货款21758580元未付。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对中核公司的供货金额不持异议,仅是认为其中价值7538651元的混凝土是由中如公司所使用,该部分款项应由中如公司支付。因中如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人,韶关二建公司、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在与中核公司签署结算清单时也将中如公司所使用的部分混凝土货款计算在内,中如公司与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之间属另一法律关系,即使部分混凝土由中如公司所使用,该部分货款亦应由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承担。对于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如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不予涉及。故对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应向中核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1758580元。关于违约金一节,供需合同约定“韶关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中核公司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又约定“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两个项目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以两项目总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现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1‰较高,中核公司现主动降为按照年利率24%标准主张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韶关二建公司应以欠款21758580元为基础,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原告中核公司与被告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韶雨·地铁城”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浇筑部位、强度等级、计划数量、浇筑方式、结算单价、供货内容等。并约定中核公司浇筑至主体八层,韶关二建公司支付已供商砼货款的75%,以后每八层付一次,付该批次货款的75%,主体封顶1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货款从主体封顶日算起六个月内付清。本合同签订的工程非因中核公司原因中途停工,导致韶关二建公司停止使用中核公司的混凝土时,韶关二建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韶关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中核公司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韶关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5‰向中核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4日,中核公司南站生产基地向韶关二建公司发函,称因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上涨,商砼的成本骤增,要求就“韶雨·地铁城”项目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各标号的商砼在原价基础上每立方增加35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6日,韶关二建公司向中核公司回函,同意在原单价基础上每立方增加2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4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签订“韶雨·地铁城”项目混凝土供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载明:一、截止2017年9月25日,中核公司为原合同项下的“韶雨·地铁城”项目提供商品混凝土结算金额为1401.15万元,韶关二建公司同意自2017年11月开始,每月5日前向中核公司支付100万元,连续支付14个月,至付清该笔款项为止,最后一个月支付101.15万元;二、2017年9月26日至11月25日供应的混凝土,韶关二建公司应在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该批货款的50%;2017年11月25日以后供应的混凝土,韶关二建公司同意按月进度支付货款,每月底支付一次,付该批次货款的50%;结算时间: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结算周期开展结算工作。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货款自主体封顶之日起六个月内每月等额付清……四、韶关二建公司若不能按照上述条款执行,中核公司有权停供混凝土,且韶关二建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算价款,并按项目总欠款金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 2017年10月24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向中核公司作出韶雨·地铁城”项目混凝土资金支付承诺书,认为,截止9月25日,该工程混凝土交付量约3.9万立方米,尚未到达合同约定的“浇筑至主体八层”的支付条件……具体资金支付计划为:2018年1月5日前支付100万元,2018年4月、5月、6月每个月5日前支付100万元货款,若未能按此计划支付货款,中核公司可向我方申请支付该项目剩余全部货款,并且我方愿意按本项目总欠款金额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希望贵方在此支持下保障该工程混凝土的供应。 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南站生产基地另就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承建施工的“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1#、2#、3#、4#、5#楼”工程项目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施工的“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1#、2#、3#、4#、5#楼”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约定了混凝土的浇筑部位、强度等级、计划数量、浇筑方式、结算单价、供货内容等。并约定每栋楼独立结算。2#楼浇筑至封顶,韶关二建公司支付已供商砼货款的75%;1#、3#、4#、5#楼浇筑至主体15层时,韶关二建公司支付已供商砼货款的75%。第二次付款为主体封顶10个工作日内付该批次货款的75%,余款在主体封顶后六个月内付清……本合同签订的工程非因中核公司原因中途停工,导致韶关二建公司停止使用中核公司的混凝土时,韶关二建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未结价款。韶关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中核公司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韶关二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2%向中核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7年7月4日,中核公司南站生产基地向韶关二建公司发函,称因水泥、砂石等原材料上涨,商砼的成本骤增,要求就“韶雨·雁唐府邸1#、2#、3#、4#、5#楼”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各标号的商砼在原价基础上每立方增加35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2017年7月6日,韶关二建公司向中核公司回函,同意在原单价基础上每立方增加20元,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0日,中核公司南站生产基地向韶关二建公司发函,称因水泥、砂石等原材料再次上涨,商砼的成本骤增,要求就“韶雨·雁唐府邸1#、2#、3#、4#、5#楼”的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中,C30商砼在原价基础上浮至350元/m³,其余各标号以C30单价为基准上下浮动,从2017年7月10日起执行。2017年8月8日,韶关二建公司向中核公司回复,同意上浮至350元/m³。 2017年10月24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签订韶雨·雁唐府邸项目混凝土供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由于混凝土原材料价格上涨,原合同中的单价已不符合市场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就混凝土单价进行调整: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同意自2017年9月26日起将C30混凝土的价格调整为360元/m³,其他各标号按照原合同中的与C30的浮动差额进行调整……。 2018年5月29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再次签订韶雨·雁唐府邸项目混凝土供需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一、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1#、2#楼工程项目,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在2018年8月底前向中核公司支付已供商砼款的75%,此后按月进度付已供商砼款的75%,余款在主体封顶后六个月内按月等额支付,若在上述时间内任一楼封顶,仍按原合同执行付款。二、XX城XX楼工程项目,中核公司已浇筑至主体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浇筑至主体二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浇筑至主体三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余款在主体封顶后六个月内按月等额支付。三、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3#、4#楼工程项目,中核公司浇筑至正负零,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浇筑至主体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浇筑至主体二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浇筑至主体三十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付已供商砼款的75%,余款在主体封顶后六个月内按月等额支付。四、双方应在每月30日前办理完结算手续,并加盖公章,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中核公司有权暂停向该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直至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供应。五、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中核公司有权停止向“韶雨·地铁城”及“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两个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且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两个项目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以两项目总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 2018年5月29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签订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截止2018年5月29日,中核公司共向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城建的“韶雨·地铁城”项目供应商砼总额约为15839738.50元,按2017年10月24日的补充协议及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资金支付承诺书的约定核算,目前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向中核公司支付进度款约13206226.00元,现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已支付商砼款3206266.00元(含中如公司代付款),尚欠中核公司进度商砼款约1000万元。二、还款方式:1、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向中核公司支付商砼款70万元;2、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前一次性向中核公司支付商砼款930万元。三、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按上述时间付款后,仍欠商砼款约2633512.50元,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同意在2018年7月5日前支付130万元,2018年10月5日前支付约1333512.50元。四、2018年5月29日以后供应的混凝土,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同意按月进度支付货款,每月支付一次,付该批次货款的50%,结算及付款时间: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为结算周期,双方在每月30日前办理完毕结算手续,次月10日前支付完上月进度款,主体封顶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总货款的90%,剩余货款自主体封顶之日起六个月内每月等额付清。五、双方应在每月30日前办理完结算手续,并加盖公章,若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中核公司有权暂停向该工程供应商品混凝土,直至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恢复供应。六、如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条款执行,中核公司有权停止向“韶雨·地铁城”及“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两个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且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应自停工之日起30日内付清两个项目全部剩余货款及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计算,以两项目总欠款金额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为止……。 供货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核公司就涉案两个项目2013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之间的供货共签署75份结算清算,每份清单上均注明了工程名称、强度等级、工程方量、单价、合价等内容,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在每份结算清单上加盖了公章,其中部分结算清单还加盖有韶关二建公司公章。经计算,中核公司向涉案两项目共计供应混凝土价值26989194元(其中“韶雨·地铁城”项目15839738.50元,“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项目11149455.50元)。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共向中核公司付款1564388元,中如公司向中核公司付款3666226元,即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与中如公司合计付款5230614元,仍欠货款21758580元未付。 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韶关二建西安分公司施工的“韶雨·地铁城”、韶雨·地铁城雁唐府邸”两项目已停工。中如公司认为其向中核公司支付3666226元货款系代韶关二建公司付款,即使部分混凝土为其使用,也属甲供材料,其应当与韶关二建公司进行结算,中核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货款。 上述事实,有混凝土供需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协议书、结算清单、银行交易回单、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一、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75858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向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2175858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83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在执行判决内容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 红 莉 审 判 员 宋 亮 审 判 员 王 珂
书 记 员 吕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