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3执35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性,1956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中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3民初111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土地置换方式取得的登记于陕西省新型建筑材料厂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路X号土地的使用权,但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961503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961503元及相应利息。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冲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姬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