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122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叠翠南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13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0113民初133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嗣后,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网络资金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工商信息等,以及调查了解被执行人住所地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7115.87元及利息,未受偿207115.87元及利息。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2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哲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