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8574号
申请执行人:闫淑凤,女性,1964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闫淑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14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3916.47元。本院于2022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13916.4元、利息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85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