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8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9年06月02日出生。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14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1083.63元。本院于2022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21083.63元、利息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8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