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执85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9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西安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14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23008.19元。本院于2022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征信系统记录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相关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223008.19元、利息及迟延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85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