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5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3)陕0111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48240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71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有的存款48954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金额以本院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金额为准);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上述价值等价之收入;或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上述价值相当之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