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074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项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3074号
原告: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陈海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臧宝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军,射阳县陈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海河镇伯森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项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项鼎楠,女,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原告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熙商贸有限公司、**、项鼎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盐城生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红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汤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