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5760号
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辛某。
被告:山西吉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吉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1元,减半收取计696元,由原告山西万泰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慧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