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1322执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新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象州县象州镇莲江一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温州街**温州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571819570U。
法定代表人:冼胜威。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新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322民初13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6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2019)桂1322执5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柳州市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1×××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94.4元,实际冻结0元。另,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广西象州县温泉大道92号大印·象府房屋29套、商铺9套已被象州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2018年5月30日依法查封,因该项目目前尚未竣工验收,暂不宜处置,本案待他案处置之后再参与分配。
此外,本案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韦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