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桂1322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象州新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一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32234851610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州县象州镇温泉大道(原象桐路出口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1322200004465。
法定代表人:廖志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6)桂1322执419号广西象州新泉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广西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11月1日依法裁定划拨其在广西象州农村合作银行象州支行以及中平支行的存款合计162426.86元,足额实现申请人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桂1322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柳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韦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黄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