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425民初717号 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路月牙塘小区1组团9幢1**6层10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7日立案。2023年8月7日,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23年8月9日,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中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