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1140号
原告:祥***租赁站,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程官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23MA6N96Y6XC。
经营者:曾世玉,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云南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喜州镇大凤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329206784E。
法定代表人:李松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南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祥城镇华严社区自来水公司加压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3MA6NG0RQ0N。
负责人:唐艳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祥***租赁站与被告云南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筑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祥云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祥***租赁站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祥***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祥***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