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3民初1070号
原告:**,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
被告:湖北铭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城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09447198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铭达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