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10858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太原理工大学(中区)采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276205015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建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自贸区郑州片区(**)商务外环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49469XD。
法定代表人:***。
关于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建新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2019年7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9日提起两次网络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选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选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产登记中心无可处置不动产;
四、本院2019年9月11日前往郑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选的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杨选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10月21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六、2019年10月23日向申请人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三份失信惩戒公告,告知其对被执行人***、杨选住所地或者经常出入地进行张贴;
七、由于被执行人***、***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山西巨能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