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1899号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新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丹,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6.5元,由原告中煤长江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