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719号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胡淑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4元,由原告湖北广福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