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2民初3106号
原告:***,男,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晟,湖北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石阳街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178319262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第三人:武汉市畅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与三店中路交汇处东光国际1**17层31号(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56839707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西城建筑工程公司、***及第三人武汉市畅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