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升煜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升煜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286号
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升煜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升煜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公告送达的三个月期间依法不计入审限。
本院认为,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东宝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42841元,因原告降低诉讼标的额,应收取4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慧
人民陪审员袁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钱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