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34民初727号
原告:曲阳中泰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羊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刚,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曲阳中泰园林雕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曲阳中泰园林雕塑有限公司诉称,依法责令被告退还收取我公司的预付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份,我公司承接了一项铸造铜镜的业务,后经与被告协商,将此业务交给被告承揽,承揽地点在我公司院内,并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告汇去了70,000元的预付款。不想被告在收到我的预付款后,迟迟不开工,后经我公司多次催促,其既不履行合同,也不退还收取的款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原告诉状,被告未履行铸造铜镜的义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了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