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1352号
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82号楼2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97461041W。
法定代表人:邵小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XX白雪,山东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352号2号楼23-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610R。
法定代表人:章如峰。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经营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虎山东路*号。
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浙大中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现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78元,减半收取1839元,由原告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飞燕
人民陪审员  张怡珀
人民陪审员  施 雄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雅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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