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欣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7民初2086号
申请人:济南欣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清河北路新城小区新城派出所南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68120187E。
法定代表人:赵诗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82号楼2单元1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697461041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1年11月24日出生,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欣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申请人济南欣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876144.00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370103310000000189)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欣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账户存款876144.00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或败诉后应当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景飞
此案关联(2020)鲁1327执保442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