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3540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82民初3540号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新中南路6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君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震,住所地莱城区工业区莱城大道以东、安金路以北。
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希格斯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大全长江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