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21民初1248号
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兴华路6号华建工业大厦(又名:南海意库)5号楼302B、303、404(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57226Q。
法定代表人:李宝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女,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妙洁,女,199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丽江复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黄山镇文笔路1号行政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0784618895M。
法定代表人:郭庆。
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江复星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06元,减半收取5153元,由原告深圳奥雅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正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云翔